為了切實做好全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的依申請公開是指行政機關(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依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區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和本機關的職責,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行為。
依申請公開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時、準確的原則和分級、按職能受理的原則。
一、受理機構
全區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根據工作職責,受理申請人申請。
二、公開程序
(一)申請公開的提出
申請人向受理機構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應如實填寫《金臺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表》可以在金臺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014817.cn/)下載,也可以到受理機構領取。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后通過網上發送即可。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盡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確該信息的提示。
(二)申請公開的提交方式
1、通過互聯網提交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金臺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的“依申請公開”頁面,在線填寫提交申請。
2、通過信函、傳真等提交申請
申請人將填寫的《申請表》,通過信函、傳真發送到受理機構,并在信函、傳真的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通過現場提交申請
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當面提交申請,填寫《申請表》。申請人書寫有困難的由受理機構工作人員代寫。受理機構應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系方式等)和申請的主要內容做好記錄。
行政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關事宜。
(三)申請公開的受理
1、審查
(1)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應對申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要件不完備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
(2)申請人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要求的,鑒于針對不同要求的答復機構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申請人應就不同要求分別提出申請。
2、登記
對于《金臺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申請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應即時登記,受理機構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后順序進行處理,并出具《金臺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受理告知書》。
3、答復
受理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該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出具《延期答復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受理部門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受理機構答復時,應按下列情形向申請人告知: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除此之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三、收費標準
按照陜財稅〔2021〕3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監督保障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制度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