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監督,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進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寶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金臺區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對象是全區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評議,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由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并匯總評議情況,報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
第五條 評議內容:
(一)是否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是否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金臺區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確定的公開范圍、方式和程序公開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規范健全、落實到位;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渠道、設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方便公眾獲取;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及時;
(六)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則情況的評價;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是否熱情周到;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九)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是否按規定收取或者減免相關費用;
(十)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認為需要評議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評議方式:
(一)問卷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社會各界發放或在網上公布,供群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督員和群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專題評議。
(三)監督評議。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召開群眾座談會,設立群眾意見箱等,接受群眾監督評議。
(四)網絡評議。在區政府門戶網站開設評議專欄,讓群眾發表意見或建議,給予評議。
第七條 評議程序:
監督評議、網絡評議納入日常工作實行常態管理;問卷評議、代表評議可根據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制定評議方案。確定評議對象、內容、時間、方法步驟、參評人員等,制作評議表格,向社會公布;
(二)組織檢查評議。采取聽匯報、查資料、看臺賬、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等,了解被評議單位工作情況;
(三)開展問卷調查。根據確定的調查樣本,統一發放并回收民主評議測評表,統計匯總測評情況;
(四)進行綜合評定。結合檢查評議、問卷調查等,綜合評定被評議單位工作情況,結果報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經同意后向被評議單位反饋,并在一定范圍公開;
(五)做出恰當處理。根據評議結果,對被評議單位存在的問題作出恰當的處理,并督促落實到位。
第八條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三個檔次。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九條 對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具備整改條件的,行政機關要立即進行整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及群眾作出解釋。
第十條 區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本級行政機關(含公共企事業單位及鄉鎮街)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情況匯總工作,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公眾反饋。
“情況匯總”的內容包括:開展社會評議情況、評議項目、公眾意見、改進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第十一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環保、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按照國務院和省市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